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第七届全国橡胶与橡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为使秘书处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橡胶与橡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橡集团沈阳橡胶研究设计院,是技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行政上接受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的领导和管理。秘书处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章 秘书处的设置
第三条 秘书处定编暂定3人,由秘书长、秘书组成。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聘请资深专家担任专职顾问,参与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因临时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可聘任临时工作人员协助处理秘书处紧急事务。
第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任职条件。
秘书长: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橡胶与橡胶制品试验、研究或标准化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敬业奉献精神。
秘书: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行政级别,热心橡胶与橡胶制品事业和标准化工作,熟悉文秘业务和办公自动化技术,有一定外语水平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勤奋好学,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三章 秘书处的职责
第五条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承担技术委员会章程中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
(一) 根据《章程》规定的工作任务,负责组织提报本专业标准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和各项工作方案,并负责编制本专业标准体系表。
(二) 负责组织实施本委员会层面直接归口的标准化工作。编制本技术委员会层面的标准制修订计划,并根据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及复审工作,并督促与检查标准起草过程中各阶段的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
(三) 负责组织各分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和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计划,并对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任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 对各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对各分技术委员会之间交叉项目进行协调。
(五) 对经本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起草单位整理完成的标准报批稿进行复核。对没有按照委员会审查意见修改的,要退回起草单位进行修改,重新上报。对分技术委员会上报的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起草要求、技术上有缺陷或有疑问的应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并退回分技术委员会,问题解决后再行上报。
(六) 根据标准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对本技术委员会范围内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结论意见。
(七) 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本技术委员会的文件和技术资料以及本专业的国外标准化情报、资料,开展标准化咨询。
(八) 按《章程》规定考核委员日常工作情况,并根据本专业产品结构调整的情况适时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负责办理本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换届和调整工作。
(九) 负责与ISO/TC45对口的技术业务工作。包括了解国际标准化动态,组织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翻译出版,组织对国际标准草案的分析验证和投票表态,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选派参加ISO/TC45年会及参加工作组的专家的建议等。
(十) 负责管理技术委员会经费,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十一) 负责组织筹备委员会的全体会议,起草会议文件,做好会议记录。
(十二) 负责编写本技术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安排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十三) 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十四) 负责与其他技术委员会的业务协调。
第四章 秘书处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 秘书处每年度应向技术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安排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 秘书处应建立文件资料的收发、编号、登记、存档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的公函、通知、文件等由秘书长核稿,主任委员或副主任签发,使用技术委员会的印章。
第九条 秘书处的公函、通知、文件等由秘书长核稿并签发,使用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印章。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技术委员会委员和观察员单位缴纳的会费,标准化咨询服务,以及社会对标准化工作资助等其他收入构成。
第十一条 各项经费开支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在挂靠单位沈阳橡胶研究设计院财务部设立单独帐目,由沈阳橡胶研究设计院财务部代为管理。
第十二条 经费中每项开支预算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出。每年由秘书长提出经费收支情况报告,报主任委员审查,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本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经全国橡胶与橡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
秘书处的联系方式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九号
邮政编码: 110021
电 话: 024-25843285
传 真:024-2563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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