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全国橡胶与橡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标准制定工作组组建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全国橡胶与橡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可根据国家标准化政策和导向及本专业发展趋势和标准制修订任务,适时组建或撤消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并经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确认,报上级备案。
工作组不制备印章,在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指导下通过工作组牵头单位开展工作。
二、工作组的职责
(一)工作组向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建议。
(二)工作组在所属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指导下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三)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与工作组相关的工作。
三、工作组的组建与撤消
(一)组建
1、筹建单位向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工作组的筹建申请,并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1)工作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细则、组成人员条件和职责等;
(2)标准体系表草案、工作规划;
(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登记表》(附件1);
(4)《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成员汇总表》(附件2);
(5)《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成员登记表》(附件3)
2、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组建方案的审查,符合要求的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并予以书面批复。
(二)撤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组应予以撤销:
1.标准制修订工作任务已完成;
2.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很少或者没有需求的;
3.因工作不得力、不负责任或不能按要求开展工作的;
4. 其它原因。
拟撤消的工作组由秘书处提出建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并书面形式通知工作组所有成员。
(三)备案
在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休会期间组建或撤消的工作组,应由秘书处向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提交审议报告,并获得全体会议确认。
工作组的成立和撤消都要向上级备案。
四、工作组的组成
(一) 工作组由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设组长,如必要也可设副组长。
(二) 工作组成员由工作组成员单位推荐,代表所在单位参加工作,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2、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3、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
(三)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推荐,组长和副组长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工作组秘书组设在工作组牵头单位,在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组应设专职秘书一人,并为工作组正式成员。
五、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一) 工作组向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或行业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经秘书处审核同意方可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
(二)工作组在秘书处指导的指导下完成标准起草工作,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经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的程序征求意见。
(三) 工作组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形成标准送审稿,报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合格后,由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组织标准审查。
(四)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报所属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六、附则
本规定由本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