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促进我国橡胶与橡胶制品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充分发挥生产、管理、科研等各方面专家在各个行业、产业、企业、组织、机构的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开展橡胶与橡胶制品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在第六届全国橡胶与橡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基础上组建第七届全国橡胶与橡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三条 本技术委员会是在橡胶与橡胶制品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橡胶与橡胶制品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本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负责业务指导,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橡胶与橡胶制品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订、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橡胶与橡胶制品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橡胶与橡胶制品专业制订、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橡胶与橡胶制品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定期复审已发布的橡胶与橡胶制品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出修订、废止或继续执行的意见。
第八条 组织橡胶与橡胶制品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作好橡胶与橡胶制品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负责组织橡胶与橡胶制品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橡胶与橡胶制品专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收集整理对标准的反馈意见,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橡胶与橡胶制品专业标准化成果授奖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ISO/TC45对口的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组织对橡胶与橡胶制品专业国际标准的翻译、分析、验证和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等技术工作;负责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选派参加ISO/TC45技术会议和参加工作组的专家的建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二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三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等工作中,承担橡胶与橡胶制品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的评价工作。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参加新产品鉴定、老产品改进以及技术引进的标准化审查工作,提出标准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与橡胶与橡胶制品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技术委员会将面向全社会开展橡胶与橡胶制品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橡胶与橡胶制品专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技术委员会应由来自生产、使用、经销等方面的企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高等院校、认证机构、政府组织、行业协会、消费者代表等相关方面选派的在职专家组成。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广泛吸收感兴趣的各方面人员或单位参加。委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本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全国橡胶与橡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本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二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五人。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若干人。
第十八条 正、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经协商一致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委员由热爱标准化工作的橡胶与橡胶制品专业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根据需要,委员会可设顾问和观察员,由委员会聘任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顾问应为在橡胶与橡胶制品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观察成员应由所在单位推荐的相关技术人员。
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任期五年后可连聘连任。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本技术委员会提请相关部门或单位重新推荐人选,上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另行聘任。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事情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如对橡胶与橡胶制品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一条 观察成员可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成员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设在中橡集团沈阳橡胶研究设计院。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二十三条 鉴于本技术委员会专业范围较宽,根据我国橡胶与橡胶制品行业的专业划分习惯和现状,本技术委员会设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分技术委员会及秘书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技术委员会进行领导和协调。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目前已相继成立了12个分技术委员会。这12个分技术委员会分别为:
SC1 软管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沈阳橡胶研究设计院。工作范围为橡胶、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及专用试验方法,与ISO/TC45/SC1的业务相对应。
SC2 通用试验方法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工作范围为通用橡胶物理和化学试验方法,与ISO/TC45/SC2(不包括统计学应用工作组)的业务相对应。
SC3 密封制品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西北橡胶塑料研究设计院;工作范围为密封制品及专用试验方法,包括与ISO/TC45/SC4/WG2相对应的业务。
SC4 乳胶制品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株洲橡胶塑料工业研究设计院;工作范围为胶乳制品、医用及食品用橡胶制品和专用试验方法,包括与ISO/TC45/SC3/WG2、SC4/WG5和ISO/TC157有关WG相对应的业务。
SC5 炭黑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炭黑工业研究设计院;工作范围为炭黑、二氧化硅及其他橡胶用无机补强材料、专用试验方法,包括与ISO/TC45/SC3/ WG3中相对应的业务。
SC6 合成橡胶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化工研究中心;工作范围为合成橡胶、合成胶乳及其改性材料和专用试验方法,与ISO/TC45/SC3/WG5的业务相对应。
SC7 橡胶杂品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北京市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工作范围为橡胶杂品及专用试验方法,包括与ISO/TC45/SC4/WG1、WG3、WG4、WG8和WG9相对应的业务。
SC8 天然橡胶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工作范围为天然橡胶、天然胶乳及其改性材料、专用试验方法;与ISO/TC45/SC3/WG4 的业务相对应。
SC9 胶鞋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工作范围为胶鞋、橡塑鞋、运动鞋及其试验方法。
SC10 涂覆制品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沈阳橡胶研究设计院;工作范围为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与制品及相关等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包括与ISO/TC45/SC4/WG13相对应的业务。
SC12 化学助剂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山西省化工研究所;工作范围为化学助剂等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包括与ISO/TC45/SC3/WG3中相对应的业务。
SC13 浸胶骨架材料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青岛科技大学;工作范围为橡胶制品用浸胶骨架材料产品及试验方法。
第二十四条 本技术委员会可根据国家标准化政策和导向及本行业发展趋势,提出组建新的分技术委员会或对分技术委员会的业务范围进行调整的建议;可根据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能力提出撤销或暂停某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分技术委员会组建或撤消工作组应经技术委员会同意,并由技术委员会上报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的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联络员负责与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
第四章 秘书处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 负责组织提报本委员会标准化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 负责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报批稿的复核工作,并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标准报批工作;
(三) 对各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 根据标准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对本技术委员会范围内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结论意见;
(五) 负责组织实施本委员会层面直接归口的标准化工作:
——术语(ISO/TC45/WG10)、环境问题(ISO/TC45/WG16)、废旧橡胶循环再利用、硫化橡胶分类及各类混炼胶(ISO/TC45/SC4/WG7)、统计学应用(ISO/TC45/SC2/WG4)和热塑性弹性体;
——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中没有包括的标准化内容;
——委员会认为重要的、有必要直接由委员会归口的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标准。
(六) 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本技术委员会的文件和技术资料以及橡胶与橡胶制品专业的国外标准化情报、资料,开展标准化咨询;
(七) 负责编写本技术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安排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八) 负责与其他技术委员会的业务协调;
(九) 负责组织本委员会与ISO/TC45及其所有SC对口国际标准化文件投票表态、组织参加ISO/TC45国际标准化活动;
(十) 负责处理本技术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有关上级机关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组织各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国际标准草案试验验证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上级机关下达的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送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以及观察员和有代表性的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接到标准送审稿,送正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根据标准归口范围和技术委员会的要求,提交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会议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投票表决,则必须获得委员有效票数四分之三及以上的赞成票(弃权票不计);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缺席委员应书面委托投票。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并有委员签字,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函审时,参加投票表决的委员需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表决意见,超过表决时间,按弃权计票。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
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技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研究技术委员会的重大事项,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交流经验等,并形成经验和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第六章 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简则
第三十五条 分技术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 及时提出橡胶与橡胶制品专业标准化工作技术政策和技术措施建议;
(二) 按时提报橡胶与橡胶制品专业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 提出橡胶与橡胶制品专业有关标准化的科研课题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建议;
(四) 组织指导橡胶与橡胶制品专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五) 调查了解橡胶与橡胶制品专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向技术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情况的报告和推荐获奖标准项目;
(六) 对橡胶与橡胶制品专业的标准进行宣传,普及标准化知识,交流经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标准的技术培训工作;
(七) 承担ISO/TC/SC或WG相应专业对口的业务工作,对橡胶与橡胶制品专业的国际标准进行翻译,对国际标准草案进行分析、验证并提出表态意见。
第三十六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一) 分技术委员会应由15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3人。分技术委员会组成中应有技术委员会的至少一名委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以上职务;工作需要时可设顾问和观察员;
(二) 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由科研、生产、使用、监督检验和教学等方面的在职人员担任;
(三) 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委员聘任及更换由本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上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审核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顾问和观察员应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 分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其主任委员一般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秘书长由所在单位的标准化专职人员担任。秘书处在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分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的要求及技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提出橡胶与橡胶制品专业的年度标准制、修订建议计划,按时上报技术委员会,经协调后上报主管部门。
(二)分技术委员会根据技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
(三)分技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审查标准,交流工作经验,总结工作,并安排下一年度工作。会后将会议文件上报技术委员会,并抄报主管部门。
第七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按时完成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所交办的各项工作。包括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进行审查,提出标准化工作建议和意见,缴纳会费,参加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召开的工作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应请假并委派代表参加会议,如连续二年不参加工作会议,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更换委员单位或委员人选。
第三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各项决议应通过讨论和协商,每个委员对决议有保留自己的意见和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述的权利,但对通过的决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十条 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对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组织建设、工作程序及贯彻标准、实施措施有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权利,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等。
第四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委员有优先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除承担委员的权力和义务外,还应协助主任搞好委员的管理和建设,为所在的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推荐委员,根据主任委员的委托组织标准计划项目的协调和实施。
第四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要认真学习《标准化法》、有关标准化的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技术业务素质,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委员所在单位要为委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委员按期完成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四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可优先参加技术委员会主办的技术进修、学术活动以及上级主办的国际标准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章 经 费
第四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四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二) 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适当的补助经费;
(三) 各分技术委员会交纳的管理费用;
(四) 委员和观察员单位交纳的费用;
(五) 开展橡胶与橡胶制品专业领域标准化的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六) 有关方面对橡胶与橡胶制品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的集资)。
第四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
第四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 技术委员会举行会议等活动费用;
(二) 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三) 向委员和单位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四) 标准编、审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五) 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六) 培训委员及培养橡胶与橡胶制品专业领域标准化人才;
经费中每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四十九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要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自筹计划制定、修订标准项目的费用,通常由提出单位予以解决(有条件时,技术委员会可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五十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的代号为SAC/TC35,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 on rubber and rubber products。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国橡胶与橡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章程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自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实施。同时,第六届全国橡胶与橡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章程停止执行。